第11类灯具空调商标转让照明、加热、蒸汽发生、烹饪、冷藏、干燥、通风、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。
【1101】照明用设备、器具(不包括汽灯、油灯)
【1102】喷焊灯
【1103】汽灯,油灯
【1104】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(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,食品加工机器)
【1105】制冷、冷藏设备(不包括冷藏车)
【1106】干燥、通风、空调设备(包括冷暖房设备)
【1107】加温、蒸汽设备(包括工业用炉、锅炉,不包括机车锅炉、锅驼机锅炉、蒸汽机锅炉)
【1108】水暖管件
【1109】卫生设备(不包括盥洗室用具)
【1110】消毒和净化设备
【1111】小型取暖器
【1112】不属于别类的打火器具
【1113】核能反应设备
一、商标转让所需材料:
(1)《转让申请/注册商标申请书》
(2)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(复印件)
(3)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《代理委托书》,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
(4)申请移转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
(5)申请文件为外文的,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
(6)提供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
二、商标转让途径:
1、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;
2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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